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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立法回應人才培養的時代命題

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看來,此次修訂針對學生管理中原有的法律缺失和新近出現的問題,從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高度,明確了學生管理的任務和目的,加強了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完善了學籍等管理制度,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各項學生事務,為實現依法治校、依規辦學奠定了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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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的任務和目的是《規定》的基本綱領和核心內容。此次《規定》的修改,對高等教育學生管理的任務和目的做了較大補充和完善。

在學生培養目的方面,新《規定》第一條明確了“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學生管理和培養的根本目的。在學生管理任務方面,新《規定》增加“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同時,將“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作為新增加的高校學生管理任務。

此次修訂除突出立德樹人的要求外,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高校深化綜合改革提供支持也是堅持的主要原則之一。新修規章呼應現實需求,為高校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和改革支持,新增3項鼓勵學生創新創業的具體制度,鼓勵和保障高校建立更為靈活的學習制度和適應自身特點與需要的學生管理。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看來,特別注意回應過去十餘年間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和存在的漏洞,也是此次修訂可圈可點之處。

例如,為應對高校招生錄取中曾引起廣泛關注的一系列“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新《規定》增加了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的規定,同時對入學複查的程序進行了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與此類似的還有新修規章對學籍學曆管理制度的完善,這些舉措體現了立法的回應性和與時俱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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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本,注重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核心是要正確處理學校(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要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在吉林省教育廳黨組書記、高校工委書記孫維傑看來,新《規定》更加注重學生基本權利保護,以學生為本,強化服務意識,突出了大學生的主體地位。

新《規定》第一條新增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表述,第五條再次強調學生管理工作“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在對學生權利的具體列舉上,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別是增加了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相關權利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僅有利於學生權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進高校實現民主辦學、自主辦學的傾向。

除此之外,湛中樂指出,學籍管理、申訴處理等具體程序上的完善,也為學生權利的實現提供更加有力的程序保障,還更加強調決定的適當性問題,特別是對一系列可能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還要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通過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麟看來,對學生進行處理、處分僅僅是教育的一種剛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終目的。新《規定》增加了學生處分解除的相關內容,極大促進了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充分發揮了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價值,彰顯了教育的人文關懷及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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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

二十世紀末以來,我國高教訴訟從無到有,不斷推動高教法治進程。據了解,我國各級法院受理的學生訴高校的案件類型包括開除學籍、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退學、取消學籍、學生傷害事故、招生錄取和轉學轉專業,大多涉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適用。《規定》的精神與具體內容,已成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依據和標准。

新《規定》著力推進高校依法治校,進一步規范高校的學籍學曆、學業成績及獎勵處分等管理行為,促進高校依法實施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審判長耿寶建表示,新《規定》還進一步完善了學生權利救濟制度,結合高校管理行為對學生權益的影響程度,形成了校內和校外、行政和司法、當前和長遠相結合的便捷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學生權利,依法進行學生管理。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申素平認為,既不能簡單認為學校權力大於學生權利,也不能簡單認為只要學生權利不要學校管理。新規定從立法目的高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強調學生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重視學生權利與學校權力的平衡,可謂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適當之舉。

文章轉自http://www.edu.cn/edu/yiwujiaoyu/201702/t20170217_1490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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